医药企业符合GMP认证要求的质量控制实验室布置和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设置。
2. 阳性对照、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等实验室,以及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等应分开设置。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室应为无菌洁净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于10000级,并应设置相应的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宜低于100000级。可以使用FFU设备来提升空气净化等级,来达到技术要求。
3.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应设专门仪器室。
4. 对精密仪器室、需恒温的样品留样室需设置恒温、恒湿装置。
5. 原料药中间产品质量检验对生产环境有影响时,其检验室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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